搜索律師事務所釋憲案 憲法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7日電)理律法律事務所認為刑事訴訟法有關搜索、扣押規定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天進行言詞辯論。司法院刑事廳及法務部均認為現行規定並未違憲。

刑事訴訟法第122條第2項規定,對於第三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以有相當理由可信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存在時為限,得搜索之。第133條第1項也規定「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

檢調於民國100年間因案搜索理律法律事務所新竹分所,並扣押相關事證。理律不服提起抗告,遭法院駁回確定。理律認為,檢調在沒有事實足以認定律師構成犯罪時,搜索律師事務所並進行扣押,刑事訴訟法第122條第2項及同法第133條第1項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

憲法訴訟法新制於去年施行後,案件改由憲法法庭審理,憲法法庭今天上午進行言詞辯論,邀集聲請人、關係機關司法院刑事廳、法務部等代表及專家學者出庭陳述意見。

理律法律事務所主張,刑事訴訟法第122條第2項允許搜索律師執行業務的處所及因執行職務所製作的文書及電磁紀錄,同法第133條並允許扣押搜索所得資訊等規定,違憲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及律師受憲法第16條規定保障的辯護權及訴訟權。

此外,這2項規定也侵害憲法第12條規定所保障的秘密通訊自由及第22條保障的資訊隱私權,侵奪當事人及律師之間所受憲法保障的秘密溝通豁免權、辯護權以及律師的執業隱私權,並違反憲法正當法律程序等。

司法院刑事廳指出,英美法的「秘匿特權」並未被台灣立法機關所採取,而台灣現行刑事訴訟法已針對被告及第三人的搜索發動條件,於刑事訴訟法122條第1項及第2項做差異性規定,並就律師業務得拒絕證言一事規定於同法第182條。

刑事廳表示,法院應該本於憲法上訴訟權保障意旨及刑事訴訟法規範意旨,在個案中就搜索、扣押的發動詳加審視,乃至於在令狀中就准許的範圍、客體做適當的指示、限制,如果搜索、約談有違法的情形,應否定證據能力,保障被告的受辯護權及訴訟防禦權。

法務部認為,不論是刑事訴訟法關於搜索、扣押的相關規定,或者現行偵查實務的運作,均未有何違憲之處。況且參諸日本及美國聯邦層級的立法例,其刑事訴訟法或刑事訴訟規則均未明文禁止對律師事務所實施搜索,台灣現行刑事訴訟制度相較於法制先進國家,並未有何不足或疏漏。(編輯:方沛清)1120327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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