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餐費報公帳A6117元 二審判海軍上校緩刑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9日電)原海軍郭姓上校被控與所屬官兵外出吃飯並分擔費用,但他卻拿發票報公帳,一審判刑2年。二審今天認定犯罪所得6117元已繳交且非鉅,仍判2年,緩刑5年,須支付公庫10萬元。

判決指出,郭恒為之前擔任海軍通信系統指揮部上校指揮官(民國108年12月退伍),108年5月間他餐敘費用自行負擔,竟指示下屬向店家索取發票,製作小額採購請購單、結報單,以「慰勞本部人員辛勞」名義,據以辦理主官行政費核銷而為行使,致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准予核發,不實請領新台幣4797元。

判決指出,108年9月間郭男藉單位加班需要,指示不知情的下屬購買晚餐,取得店家已蓋妥印章的空白收據後,自行填載不實收據,偽以店家名義表示通訊指揮部購買餐點1320元,交由下屬製作小額採購請購單、結報單,以「人員派工誤餐」名義,不實請領1320元。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依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將郭男2年徒刑,褫奪公權2年。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天考量郭男所詐得財物5萬元以下,犯罪情狀尚屬輕微,對所屬機關的財務並未造成嚴重影響,依貪污治罪條例規定減輕其刑,且詐領均為餐食費,與軍務設備費用無關,實屬情輕法重,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

二審審酌,郭男為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在二審審理時坦承犯行,並繳交犯罪所得,他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宣告緩刑5年,須向公庫支付10萬元,以收警惕之效。全案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20329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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