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9日電)原台北市後備指揮部中校李志交涉嫌利用派駐口罩工廠機會,侵占900片口罩,一、二審均依貪污罪判刑10年2月,案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院更一審今天判李志交6年6月,可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指出,口罩工廠是以自有機台、原料、員工生產口罩,經汰除不合格廢品後,始點交徵用機關,按徵用數量核銷支付補償費,所生產口罩未經點交徵用機關前,均為口罩工廠所有,非屬徵用機關的「公有」財物。
更一審表示,李志交經指派至口罩工廠督導口罩徵用事務,而將「尚未徵用」的口罩3箱私自運離、對外販售,李男行為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的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因此原判決認定李犯貪污治罪條例的侵占公有財物罪,明顯有誤。
更一審審酌李志交正值青壯,卻利用擔任口罩工廠督導 官,主管口罩生產、點交等職務機會為本件犯行,所為非是,雖無前科紀錄,但犯後未見悔意等,依貪污治罪條例的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判刑6年6月,褫奪公權3年,及追徵犯罪所得口罩300片、新台幣8000元。全案可上訴。
全案緣於,原本在台北市後備指揮部任職的李志交,109年2月間派駐新北市醫用口罩工廠,帶隊從事口罩生產作業,並負責口罩點交。
判決指出,李志交涉嫌與昔日部屬張政陽合作,將900片被國家徵用的口罩偷偷搬出,由張男開車運走;李再將口罩轉賣給他人,獲利8000元。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定,李志交從軍多年,因投資湯包店虧損而需要資金,起意侵占口罩變現,向張政陽誆稱口罩是要拿來進貢長官、贈送友人,而張政陽則基於與李志交的個人情誼而答應幫忙。
一審指出,李志交、張政陽在COVID-19(2019冠狀病毒疾病)疫情爆發之初,口罩告急之際,共同侵占900片口罩,犯貪污治罪條例的侵占公有財物罪,審酌李志交否認犯行,判刑10年2月,褫奪公權5年;張政陽判刑1年8月,緩刑3年(未上訴而確定)。
案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認為,一審判決的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駁回上訴,仍判李志交10年2月,褫奪公權5年。全案經上訴,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發回高院,由更一審審理。(編輯:方沛清)1120329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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