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3日電)有性騷擾前科的吳姓男子被控於110年間在台北捷運古亭站搭乘手扶梯時,藉由手機前鏡頭偷窺國中女學生裙底。台北地方法院依妨害秘密等罪判處吳男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指出,一名國中女學生於民國110年5月11日晚間穿著制服短裙在台北捷運古亭站搭乘手扶梯時,覺得裙擺有被掀起來的感覺,回頭發現一名男子手持手機,眼神飄移,女學生懷疑自己被偷拍,趕緊離開現場,回家告訴父母,報案處理。
檢警調查發現,涉案的男子是一名有碩士學位、在某公司擔任專案經理的吳姓男子,他於當天晚間9時到古亭站後,多次跟隨穿著短裙女子搭乘手扶梯上樓後,旋即又由樓梯步行下樓,嫌疑重大。
吳男到案後否認犯行,辯稱當時一邊處理公事,同時以耳機聽音樂,他要拿起手機時,因耳機線太長,不慎前甩勾到女學生裙擺,因而衍生誤會。監視器沒有拍到他持手機向前伸的畫面,也沒有證據證明他有偷窺或偷拍。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時,根據證人證詞及相關證據,認定吳男當時在女學生後面開啟手機照相功能,並以前鏡頭窺視女學生裙底的身體隱私部位,涉嫌刑法第315條之1第1款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窺視身體隱私部位罪。
法院查出,吳男於108年間於搭乘公車時觸摸鄰座熟睡女子胸部,被依性騷擾防治法乘機觸摸罪判處拘役40日,可見素行不佳,又因被害人是國中生,法院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加重其刑,判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20403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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