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9日電)士林地院今天針對八仙塵爆案首件團體訴訟做出判決,彩色派對主辦人呂忠吉、玩色創意、瑞博國際應賠償4億588萬餘元;此外,法院認定八仙公司並非活動共同舉辦者,判決免賠。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接受98名受害者或家屬委託,提起八仙塵爆案首宗團體訴訟,向玩色創意國際有限公司、瑞博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八仙樂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及呂忠吉等人求償新台幣26億餘元。士林地方法院今天做出一審判決。
此外,消基會另代替其他337名受害者提起72億多元的團體訴訟案,仍在士院審理中。
全案緣於,瑞博國際、玩色創意於民國104年6月27日在八仙樂園「快樂大堡礁」舉辦「彩色派對」,發生粉塵爆炸,造成15人死亡、400多人輕重傷;主辦彩色派對的負責人呂忠吉已入監服刑。
消基會提起訴訟主張,彩色派對活動場地原為八仙樂園的深凹U字型泳池,與池外地面高度約有2公尺落差,為半封閉、通風欠佳、進出困難空間,僅能容納600人以下,卻售出近4000張門票,池內暴量壅塞,逃生困難。
消基會主張,八仙公司與呂忠吉簽約並出租場地,讓消費者入園參與活動,並採聯合促銷,同意購買彩色派對票券的遊客,可於現場購買八仙樂園午後票券並折抵20元,顯非單純場地出租人,而是「企業經營者」提供場地。
消基會認為,八仙公司與呂忠吉所提供的消費服務,欠缺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八仙未確保場地安全,且與被害人有消費關係,依消保法規定向時任八仙公司董事長陳柏廷、總經理陳慧穎、呂忠吉、玩色創意等請求賠償。
呂忠吉抗辯,塵爆事件為目前全球首例,國內外均不乏有類似色粉活動,均未有提醒警告的標語,難以預見有塵爆發生的可能性。
八仙公司則表示,僅負責出租場地,非活動服務提供者,與被害人無消費關係,由八仙提供的午後票折扣與住房優惠為自身讓利促銷行為,與彩色派對活動無拆帳、共同行銷、聯合促銷關係。
八仙公司提到,塵爆事故原因與八仙無關,且曾辦理緊急救難演練,並於場地配備安全人員,出租給呂忠吉的租賃範圍內,均由呂忠吉派遣工作人員,並由呂忠吉全權處理活動事宜、舞台架設、燈光位置。
八仙公司指出,案發泳池於106年間由新北市工務局函復,非建築法適用範圍,無須申請使照,況且泳池的執照、地目等均與塵爆事故無關,八仙公司並無違反消保法。
承審合議庭認為,根據火災鑑定人的證詞,塵爆事故原因是電腦燈未能有效防止與色粉接觸,導致色粉被吸入電腦燈因高溫而引燃,認定瑞博國際、玩色創意、呂忠吉未妥善做好防護措施,必須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合議庭指出,即便八仙公司與呂忠吉簽署場地出租契約,但彩色派對活動由呂忠吉全權負責,與八仙的相關促銷策略為常見商業模式,且彩色派對的空間、時間及支付對價,均與八仙樂園的自營活動有所區隔。
合議庭認為,難以認定八仙公司為活動共同舉辦者,因此免負連帶賠償責任。
合議庭審酌被害人傷勢與復原程度,判玩色創意、瑞博國際、呂忠吉應連帶賠償3億1096萬2062元;玩色創意、瑞博國際另須各別給付懲罰性違約金4746萬627元,總判賠金額為4億588萬3316元。可上訴。(編輯:蕭博文)1120419
新聞來源:中央社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