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結農會保管箱竊案判賠0.5倍 被害人批懲罰過輕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沈如峰宜蘭縣28日電)宜蘭縣五結鄉農會民國109年發生黃姓員工竊取農會保管箱財物案,40名被害者向農會提出3倍懲罰性賠償訴訟,法院昨天宣判賠償0.5倍。被害人今天不滿判決過輕,考慮上訴。

宜蘭地方法院判決指出,黃男承認偷取黃金,因此就黃金部分計價判賠,判處黃男賠償新台幣2002萬2038元;五結農會因重大過失,依受損害金額0.5倍,懲罰賠償1001萬1019元。

對此,五結鄉農會理事長蔡展表示,此案發生後農會已誠意善後,其它待收到民事判決後再開會討論。

五結鄉農會黃姓資訊員工因沉迷電子遊藝場及網路賭博遊戲,需鉅額金錢,在109年4月底竊取農會保管箱財物後以虛偽姓名前往珠寶銀樓變賣,導致56人受害,受害者統計損失金額共新台幣1327萬元。

黃男被依竊盜與偽造文書,遭台灣高等法院分別判處5年10月有期徒刑,另有1年6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案發後,有40名被害者認為,農會在管理上有重大疏失,依照消費者保護法聯合提起訴訟,向農會提出3倍的懲罰性賠償。原告提出的損失財物包含金飾、名錶、鑽戒、清代龍銀幣等。

宜蘭地院判決書指出,被告黃員只承認竊取黃金,且重量與數量沒有原告所指那麼多,並否認竊取其它物品。至於遭竊黃金部分,應減輕原告的舉證責任,全部採納原告主張,判賠每台兩新台幣6萬元;但黃金以外部分,基於保管箱隱密性與私密性,仍應回歸舉證責任。

法官認為,農會有重大過失,依消保法判0.5倍懲罰性賠償。

被害人表示,在40名原告中,依判決有人最多可獲219萬元,但有人連一毛都拿不到。許多損失的財物不只有經濟價值,還有重要紀念意義,這樣的判決難起懲戒效果。(編輯:戴光育)1120428

新聞來源:中央社



新聞關鍵字

加入Line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