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5日電)拉法葉艦案,最高法院裁准沒收汪傳浦家人本金4億餘美元確定,孳息部分撤銷發回。高院更二審今天開庭,檢辯雙方就孳息計算方式與範圍未有共識,審判長諭知7月28日宣判。
汪家委任律師、公訴檢察官多次就本案確定的本金進行協商,並爭辯孳息金額計算方式,應由那個時間點開始計算,多年累計下來孳息已為鉅款。
檢察官指出,最高法院確定判決沒收本金4億多美元,汪家人未履行歸還犯罪所得佣金義務,仍在海外保有犯罪所得並持續收孳息,因計算有困難,應採用估算,請求合議庭駁回汪家抗告。
汪家委任律師表示,檢察官的資料繁雜,雙方就計算方式的認定與認知不同,孳息未經判決有罪,並非刑事確定判決的範圍。審判長諭知7月28日宣判。
全案緣於,前特偵組於民國105年7月1日、刑法沒收新制上路首日追討拉法葉艦案犯罪所得,向法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已故軍火商汪傳浦的妻子葉秀貞、4名子女及3家境外公司資產,本金與孳息共9.6億餘美元。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裁定沒收汪傳浦家人9億14萬餘美元,但汪家於巴哈馬等9國銀行帳戶孳息5300萬餘美元,因司法沒有互助,予以駁回。檢方與葉秀貞等人均不服裁定,向二審台灣高等法院提起抗告。
高院裁定,此案犯罪所得包括本金及孳息共9億5332萬4920.60美元(約新台幣286億餘元),應予沒收,雙方均提起抗告。
最高法院109年裁定,本金4億8719萬2808.72美元,其中3億1253萬9913.44美元沒收確定,剩餘本金1億7465萬2895.28美元及4億8719萬2808.72美元孳息,發回高院更裁。
高院更一審認定,孳息應從106年計算,金額為3億4609萬5750.55美元,並認為沒收本金1億7465萬2895.28美元無誤,2個金額相加,准許檢察官聲請沒收追徵本金加孳息5億2074萬8645.83美元(約新台幣145億餘元)。葉秀貞不服,再提抗告。
最高法院110年裁定,原裁定關於孳息部分撤銷,發回高院更裁;原裁定裁准本金1億7465萬2895.28美元部分,抗告駁回確定。最高法院總計裁准追討犯罪所得本金4億8719萬2808.72美元(約新台幣135億餘元)確定。(編輯:張銘坤)1120505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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