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6日電)永齡基金會捐新台幣200多億元資金與醫療儀器,供台大興建癌醫中心。台大教授吳瑞北要求校方公開契約內容,提訴願遭駁回不服提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宣判台大應提供資料。
台灣大學電機系特聘教授吳瑞北主張,他於民國110年3月15日,向台大申請提供台大與財團法人永齡健康基金會及其創辦人郭台銘,雙方於96年9月至110年3月所簽署的捐助、合作規劃備忘錄、契約、協議等文書資料。
吳瑞北主張,台大於110年4月15日回函給他,表示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7款,「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資訊,其公開或提供有侵害該個人、法人或團體的權利、競爭地位或其它正當利益者」等相關規定,台大基於保護永齡基金會權利或法律利益,不同意提供與永齡簽署的文書資料。
吳瑞北向教育部提起行政訴願遭駁回,他不服原訴願決定,因此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年5月4日宣判,撤銷原訴願決定及處分,判決台大應依照吳瑞北的申請,提供指定的相關文書資料。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目前僅公布判決主文,但仍未公布判決書。
全案起於,永齡基金會自96年起規劃合作備忘錄,前後捐贈200億元資金及醫療儀器供台大建置癌醫中心,包含癌醫、質子設備、輻質中心、生醫工程館,並提供癌醫中心開院設備與營運資金。
曾有多位台大教授於109年到110年間陸續要求台大,必須公開與永齡基金會、郭台銘之間簽署的捐贈癌醫中心契約細節,除必須定期刊登捐贈者名、內容物、時間及用途於學校網站,也應接受校務會議監督,但未獲台大同意。(編輯:方沛清)1120506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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