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禮讓行人先行挨罰2000元 汽車駕駛提告抗罰敗訴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4日電)盧姓男子去年12月間開車行經北市內湖區某路口,綠燈右轉時未禮讓行人穿越道上的行人先行,挨罰新台幣2000元。盧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士林地方法院判決駁回,可上訴。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汽車不禮讓行人處罰條文,原本僅處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美國有線電視新聞網(CNN)去年報導台灣交通險象環生,澳洲媒體還用「行人地獄」形容台灣的交通,引發外界關注。道交條例今年4月間修法加重汽車(包含機車)駕駛人不禮讓行人罰則,最重可罰6000元。

判決指出,盧男於民國111年12月23日下午1時許開車行經內湖區舊宗路1段與新湖二路口,因「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被員警攔停舉發。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裁罰盧男2000元。

盧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當時行人於馬路旁等待,他於綠燈亮約5秒無法看出行人有要通過斑馬線的意圖,才開車右轉,這名行人在他正右方時才邁出步伐,且員警所在位置應無法判斷汽車與行人的距離是否低於3公尺,希望法官撤銷罰單。

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表示,根據員警密錄器畫面,行人在綠燈後便開始向前走,盧男的汽車也於綠燈亮起時立刻開啟右側方向燈逕自右轉,期間並未停等察看路況或讓行人先行,況且汽車右轉時車右前懸及右側車身與行人距離不足3公尺,裁罰有理。

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盧男剛開始轉彎時,行人已經進入行人穿越道的第1個枕木紋處,雙方相距僅1至2個枕木紋距離,遠低於3公尺的基準,盧男雖然不是故意違規,但過失仍可歸責,判決盧男敗訴,全案可上訴。(編輯:方沛清)1120514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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