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人涉王立強事件遭指詐騙犯 二審改判媒體免賠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6日電)商人孫天群捲入自稱共諜的王立強事件,不滿上報新聞網撰文指他為詐騙犯,起訴求償。一審判上報的公司及記者須賠12萬元。二審認定記者已合理查證,今天改判免賠。可上訴。

全案起於,自稱中國間諜的男子王立強民國108年接受澳媒採訪時指控,中國創新投資是在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之下成立,目的是滲透香港的金融市場並蒐集軍事情報,並稱中國創新在台灣媒體投下經費,讓中國可以控制這些媒體。

109年1月間,澳洲媒體報導前立法委員蔡正元及商人孫天群疑似威脅利誘王立強,上報記者仇佩芬撰文報導提及「孫天群曾成立P2P公司從事金融詐騙」等語。

孫天群提起請求損害賠償訴訟主張,仇女受僱上昇整合行銷公司擔任記者,未盡合理查證義務,惡意編造他為金融詐欺犯等不實新聞,侵害他名譽權甚鉅,仇女與公司須連帶給付新台幣160萬元,上昇公司應為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判決,仇女及上昇公司應連帶給付12萬元,上昇公司應刊登本案判決全文1日。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合議庭認為,大陸媒體就孫男經營的黃山新世界公司涉及違法吸金糾紛等多有報導,仇女以該等報導為本,發表新聞,並非憑空杜撰。

高院指出,仇女在時間緊促、跨境調查困難下,搜尋、整理與孫男有關的公開歷史資訊後報導新聞,屬新聞自由的範疇;仇女在新聞中有說明資訊來源為大陸媒體報導,適當調和新聞自由與孫的名譽保護,已盡合理查證義務,改判孫男敗訴,即仇女及公司免賠、免回復名譽。全案可上訴。(編輯:蕭博文)1120516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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