狂放爆裂物2年餘 新店煙火哥一審判刑7年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5日電)被稱為新店「煙火哥」的邱姓男子長期夥同呂姓男子於深夜施放煙火或爆裂物。台北地院今天依槍砲等罪判處邱男不得易科罰金部分7年徒刑,可易科罰金部分2年8月徒刑,可上訴。

台北地檢署偵辦期間,聲請羈押邱男獲准,案件起訴後,北院考量邱男有反覆實施之虞,審酌人民安全、社會秩序等公共利益,多次裁定邱男延長羈押至今。

檢方起訴指出,邱男因女友行車糾紛而對藍姓女子心壞怨恨,自民國109年起多次單獨或與呂姓友人於藍女住處周遭、新店區中興路天橋上等地,施放市售升空類煙火或自行改造升空類煙火而成的爆裂物。

檢方查出,邱男購買多枚升空類煙火,將多個煙火筒管單獨取出並以膠帶緊密捆縛,改變爆竹煙火正常使用態樣並破壞原有安全機制,燃放後爆出巨大聲響及噴濺高溫火花,且散逸大量白色濃煙,致生公眾往來危險,並令人心生畏懼。

檢方認為,邱男改造市售煙火而成的爆裂物,經實地測試可炸破中華郵政紙箱,顯具破壞性,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非法持有爆裂物罪、恐嚇公眾等罪嫌起訴邱男、呂男。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今天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判處邱男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併科罰金新台幣10萬元;另外,得易科罰金部分,邱男被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

呂男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北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得易科罰金部分,呂男被判刑1年4月。全案可上訴。(編輯:方沛清)1120525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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