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4日電)康寧大學4名學分班學生未經合法程序轉入碩士在職專班,並於106年畢業獲學位。4人不服大學將其學位撤銷興訟。二審法院認定大學撤銷處分逾期,將案件廢棄發回一審法院審理。
二審最高行政法院指出,4名學生於民國104學年度入學康寧大學創新管理學院休閒管理學系碩士在職專班,於105學年度第2學期(即106年6月間)畢業,由校方授予他們碩士學位證書。
判決指出,教育部於107年11月及108年7月間發函糾正康寧大學推廣教育學分班有未經合法入學管道轉入學位班而違反大學法及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的情事,校方成立專案調查小組,清查104、105學年度學分班轉學位生入學情形,調查結果認定上述4名學生的入學未經合法程序。
康寧大學依學校學則規定,通知4名學生予以退學、撤銷學位及註銷學位證書(原處分)。4名學生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確認原處分無效(先位之訴)以及撤銷原處分(備位之訴)。
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先位之訴,而就備位之訴判決撤銷原處分。康寧大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
二審日前認定,碩士學位的授予,以合法入學者為前提必要條件,如未依康寧大學招生簡章規定報名考試或甄試錄取,即屬未循學校合法入學程序,自始不符碩士班入學資格,不因曾經實際在碩士班修讀而改變,倘校方對未循合法入學程序入學者授予碩士學位及發給學位證書,自屬違法。
二審指出,有關進入康寧大學碩士在職專班的入學管道,應依簡章方式辦理報名,繳納報名費、下載准考證,經筆試面試後放榜,於104年5月間報到;但4人是於104年9月間以「學分班轉學位生入學」方式入學碩士在職專班,校方應確實知悉並允許,校方直到接獲教育部發函糾正後才啓動清查。
二審表示,康寧大學於106年6月間授予4人碩士學位並發給碩士學位證書,因此106年6月始為該違法行政處分原因發生時點,但大學撤銷碩士學位的原處分是在109年1月6日送達給4人,可見已逾2年撤銷權行使期間。
二審考量,原判決未詳加調查校方究竟何時確實知曉,而有原處分須撤銷4人學位的情事,明顯判決不備理由,因此日前將原判決廢棄,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編輯:張銘坤)1120604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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