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5日電)宜蘭地檢署檢察官劉憲英因2020年年終職務評定結果未達良好、考績丙等,提告請求撤銷地檢的職務評定。法院認定,宜檢於評定前未給劉男陳述機會而有瑕疵,判劉勝訴。可上訴。
檢察官年終職務評定結果,分為「未達良好」及「良好」;「未達良好」形同公務人員考績丙等。
全案緣於,劉憲英不服2021年4月間宜蘭地檢署職務評定通知書核定他2020年的年終職務評定結果為「未達良好」(原處分),經提起復審後,仍遭公務人員保訓委員會駁回,進而提起行政訴訟,案件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法院指出,本件年終職務評定未達良好的原處分,屬於不利的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法102條的規定,應給予受評人劉憲英於原處分作成前,有陳述意見的機會。
判決指出,原處分「未給予劉憲英陳述意見機會」的瑕疵,不因「劉憲英於復審書中已陳明理由」而補正治癒。
法官解釋,對於陳述意見的保障,因事件性質所致,劉憲英未能於檢察官職評會為職務評定時陳述意見,此職務評定的作成即應認為有違正當程序,裁量有瑕疵,即使劉憲英於復審程序中陳述意見,無從補正其正當程序的違反,也無法治癒原處分裁量的瑕疵。
法院認定,本件職務評定的原處分作成前,未給劉憲英陳述意見機會,為程序瑕疵,且無從補正,明顯有違法,劉憲英請求撤銷原處分,為有理由,判劉憲英勝訴。全案可上訴。
此外,劉憲英不服2019年年終職務評定結果未達良好,之前提告,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劉憲英勝訴,撤銷原處分,宜檢已提上訴,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編輯:方沛清)1120515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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