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黃國芳嘉義市14日電)嘉義縣水上鄉民代表林芳琪因李姓丈夫為求其當選,交付現金給樁腳,雖然李男刑事因證據不足不起訴,林芳琪仍被提當選無效之訴,嘉義地院民事上認為李男是賄選買票並非借貸,今天判當選無效。全案可上訴。
嘉義地方法院表示,林芳琪為嘉義縣水上鄉第20屆第3選舉區鄉民代表當選人,競選期間,林芳琪丈夫李男為求妻子順利當選,交付呂姓樁腳新台幣5000元,供樁腳向他人賄選,並陸續交付現金給有投票權民眾,呂姓樁腳等人被查獲起訴,李男因證據不足,不起訴處分。
雖然李男涉及賄選不起訴處分,水上鄉第20屆第3選舉區鄉民代表的賴姓落選人,仍對林芳琪提出當選無效之訴。
嘉義地方法院表示,林芳琪與李男為夫妻關係,且李男為參與選舉的助選員,林芳琪自應對李男助選行為善盡監督責任;鄉代選舉為小規模選舉,林芳琪應可監督,但林芳琪卻任由賄選情事發生,基於民法及選罷法規範,自應為李男涉及的賄賂買票行為負責。
嘉義地院認為呂姓樁腳於警詢和偵訊時證詞較為可信,雖然檢方對李男為不起訴處分,但民事法院仍得自行判斷,不受刑事認定拘束,因此,依據證據和證詞,李男給予呂姓樁腳5000元為買票賄賂,而非借貸。
嘉義地院認定林芳琪應就李男賄選行為負責,李男賄選行為應視為林芳琪所為,因此,合於選罷法當選無效要件,對於賴姓落選人對林芳琪所提出當選無效之訴,屬有理由,應予准許。(編輯:陳仁華)1120614
新聞來源:中央社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