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縣新港鄉代因丈夫涉賄選 嘉院判當選無效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黃國芳嘉義市17日電)嘉義縣新港鄉代何文珊因丈夫為求其當選,去年涉及現金賄選被起訴,檢方對何文珊提當選無效之訴,嘉義地院認為何文珊不知丈夫賄選,有違常理,今天判當選無效。可上訴。

嘉義地方法院表示,何文珊為去年嘉義縣新港鄉第1選區鄉民代表當選人,而其丈夫洪男為求何文珊順利當選,與1名友人於去年選舉前,向具有投票權的選民現金賄選,並要求投票支持何文珊,遭檢調查獲,檢方於去年12月間依違反選罷法起訴洪男等人,檢方並對何文珊提出當選無效之訴,

嘉義地方法院指出,何文珊與洪男結婚4年,競選總部設在住處,洪男4年前曾擔任新港鄉民代表,可見洪男夫婦具有參與競選事務經驗,當然知道賄選的利害關係。

而且洪男為競選團隊重要成員,加上有夫妻關係,洪男於進行賄選重大決定前,豈有不先與何文珊商議而自作主張掏錢行賄的道理,因此,這件如果稱何文珊對於丈夫洪男以不正手段賄選行為全然不知悉,顯然違反常理。

嘉義地院認為現今選舉都是以競選團隊整體作戰模式,各候選人幾乎不可能親自參與買票,候選人為避免賄選查察,必然假借其工作人員或親朋好友。

嘉義地院指出,當選絕非候選人1人榮耀,而是整體競選團隊榮耀,因此,在刑事犯罪,基於罪刑法定主義,非候選人買票犯罪行為,當然不得處罰候選人;但在民事當選無效之訴,無論是競選團隊或個人違法行為,於民事責任上,則應當要歸屬於候選人。

嘉義地院表示,何文珊應對於丈夫洪男的賄選行為,依法負起當選無效的責任,因此,檢方提出當選無效之訴,屬有理由,應予准許。(編輯:黃世雅)1120517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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