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1日電)桃園觀塘工業區附近居民不服台灣中油公司申請築堤填海造地計畫及液化天然氣接收站變更海岸利用管理說明書,分獲經濟部及內政部核准,興訟求撤銷。法院今天判決駁回,可上訴。
全案緣於,環保署通過觀塘工業區開發計畫(第一階段)產業園區築堤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計畫書後,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桃園觀塘工業區第一階段(5公頃)的造地施工管理計畫。
經濟部民國107年11月底審查同意依產業創新條例核定,繳交開發保證金及與簽訂開發契約後,始得施工,另先期工程(約8公頃)部分,則應辦理計畫變更,由經濟部審查核定後,始得進行施工。8公頃部分,中油公司提出報告申請後,經濟部於108年3月底審查同意核定。
中油公司申請許可桃園觀塘工業區工業專用港(面積811.24公頃)海岸利用管理說明書、桃園觀塘工業區(第一階段開發計畫-第三座液化天然氣接收站)(面積24.5公頃)第一次變更的海岸利用管理說明書。
內政部依據海岸管理審議會決議補正完竣,予以許可,要求中油公司辦理應辦及承諾事項,以及依相關規定至少每年辦理1次許可內容的檢查,並作成紀錄送內政部備查。
當地居民葉斯桂等6人不服,以其為原處分的利害關係人,循序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經濟部及內政部的原處分。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定,經濟部是依據產創條例第38條規定作成核定,而此條例的適用對象(即產業)、所欲產生的規範效果及社會發展等,經綜合判斷,居民非屬此條例規範所欲特定保護的對象,即居民就本件撤銷訴訟,欠缺法律上的利害關係,非適格當事人。
法院指出,海岸利用管理說明書所載的防災計畫,是對於距離洩漏源處半徑5公里至8公里範圍內進行外圍交通管制;葉斯桂等4人,居住地點距離申請案開發基地在8公里範圍內,確實受開發行為影響,具有當事人適格;另2人居住地點不在此範圍內,非適格當事人。
判決指出,海審會推派委員辦理現地會勘,曾多次召開專案小組會議,且會議程序及決議內容,符合內政部海岸管理審議會設置要點規定。關於海岸保護等相關議題,是經專業審查委員充分考量與判斷,並就海岸管理法各款所列許可條件逐一充分審議討論,做出最終審議確認符合規定。
北高行認為居民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判決駁回。可上訴。(編輯:蕭博文)1120621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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