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5日電)侯姓知名畫家在台北遠東SOGO百貨購物時,遭臨時櫃延長電線絆倒受傷, 提告求償。一審判獲賠366萬多元,二審今天認定侯女也有一半過失責任等,改判獲賠190萬多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侯女提告主張,她於民國107年9月30日晚間至SOGO百貨忠孝館8樓購物,本應期待百貨提供消費者行走的人行通道平坦而無障礙物,但電扶梯旁增設臨時櫃,並將延長電線橫跨於供消費者行走的通道,壓條覆蓋電線且與地板顏色相近。
侯女主張,她行經此處絆倒受傷,因此訴請百貨賠償她醫療費用、慰撫金等,另依消費者保護法,請求百貨應給付她懲罰性賠償金。
一審法院判決,百貨與百貨董事長黃晴雯及黃姓工作人員應連帶賠償新台幣366萬多元;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二審考量,侯女因事故所受財產上損害為醫療費41萬402元、交通費2萬多元等,但她也有未注意行進間前方狀況的情形,與有過失,過失比例為50%,因此改判黃姓工作人員與百貨應連帶賠償95萬多元。
二審指出,黃晴雯雖為百貨公司負責人,但是百貨公司的組織架構,及公司由各部門負責專職事務與分層負責的管理機制,難認就此延長電線等設施有直接監督之權,且對此事故的發生,並無故意過失,無庸對侯女賠償。
至於懲罰性賠償金部分,二審認為,依侯女因事故所生損害情形、訴訟成本、對百貨公司本身的嚇阻及同業影響等情形,得請求懲罰性賠償金,應以損害額0.5倍計算,即95萬多元為適當。全案還可上訴。(編輯:李錫璋)1120705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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