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弒母從無期改判13年 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21日電)王姓男子涉持空氣清淨機打母親再掐死,一審判處無期徒刑,二審改判13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認定王男不能辨識行為違法及予以監護處分的理由不備,今天撤銷原判發回更審。

最高法院新聞稿指出,二審依據台北市立聯合醫院的精神鑑定結果,認定王男行為時因施用第二級毒品,誘發精神疾病,導致不能辨識行為違法,也欠缺辨識而行為的能力,因此可依刑法規定減刑,有理由矛盾的違誤。

最高法院表示,二審認定王男的妄想狀態未見緩解,對周遭的人、事、物產生脫離現實的扭曲解釋,確有再犯之虞,建議應於適當處所施以監護,但二審未就此說明應對王男施以監護處分的理由,有調查未盡及理由欠備的違誤。

全案起於,染有毒癮的王男是60多歲許姓婦人的次子,2人共同持有報關行股份,但時因利潤分配及股權買賣發生爭執。

檢警調查,民國110年7月8日深夜至隔日凌晨,王男吸食毒品後,在母親臥房外用蠟燭燃燒門口的羊毛地毯,引發濃煙嗆醒母親後,持空氣清淨機及數位溫度計重擊母親頭、臉、胸與背部,王母倒地,王男再動手掐死母親。

基隆地檢署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起訴王男。一審基隆地方法院判處王男無期徒刑,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二審參酌王男於案發當天的言行狀況,並參考醫院精神鑑定結果,認定王男於行為時因有被害及妄想症狀,致其辨識行為違法能力顯著降低,但尚未達到不能辨識,依刑法規定減輕其刑。

二審指出,王男主觀上認為母親所從事報關行涉及不法,且於案發當天施用毒品後有妄想症狀,認為遭人非法監看及竊聽手機,有人將對其不利,欲與母親對話,但母親不予理會,才點火燃燒地毯,迫使母親離開臥房;王男看見母親離開時持手機對其錄影,更深信將有人危害其安全,才為後續攻擊之舉。

二審合議庭考量王男的生活狀況、品性、智識程度、與母親關係等,及犯後請友人代為報警外,並主動致電員警,也於審理期間坦承全部犯行等,改判處13年有期徒刑。

案經王男、檢察官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有調查未盡及理由欠備的違誤,今天撤銷原判決,發回高院更審。(編輯:李錫璋)1120621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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