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吳哲豪南投6日電)國立水里商工輕艇划船隊前往日月潭訓練,劉姓隊員強度訓練後逕自下水因肌肉痙攣下沉潭中溺斃,父母控告校長及划船隊教練等人涉犯過失致死罪,投檢認教練等人沒有過失行為,予以不起訴。
根據南投地方檢察署今天公布的不起訴書,水里商工輕艇划船隊為參加民國111年的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前往日月潭月牙灣水域訓練,划船隊劉姓隊員完成訓練回到岸上,未穿救生衣扶著浮台邊緣下水泡水,卻因肌肉痙攣下沉到潭中。
其他隊員發現劉生消失高聲呼救,曾姓教練等人雖潛入水中救起劉生,送醫後仍宣告不治;劉生父母事後認為學校及輕艇划船隊教練涉犯刑法過失致死罪提告。
南投檢方指出,曾姓教練等人訓練時都告知學生,沒事不可以到碼頭浮台邊,沒有教練允許不准下水;如果是新生,參加訓練時要穿著救生衣,被害人曾在全中運奪牌屬於選手等級,依規定可不用穿救生衣。
投檢表示,根據學生證詞,輕艇划船隊教練已拘束隊員遵守規範,不得在未經教練允許下自行任意下水,被害人當天最早完成訓練返回岸上,沒有獲得教練允許也沒穿救生衣,卻在剛完成強度訓練後身體發熱、肌肉尚未和緩情形下逕自下水,導致身體痙攣快速下沉發生危險。
承辦此案檢察官認為,這起危險事故已脫逸被告曾姓教練等人管理及保護能力範圍,難以認定曾男等人有任何可歸咎責任的過失行為。
此外,事故發生時,教練們在較危險水上照看尚未完成訓練的學員,仍在履行擔任教練保護學員義務,不能僅因案發時無專人或教練留在浮台上照看已安全上岸隊員,就指責被告等人已違背注意義務而應負過失致人於死刑責,因此予以不起訴處分。(編輯:陳仁華)1120706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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