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陞遷辦法修正 特殊功績不以冒生命危險為條件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黃麗芸台北11日電)內政部今天發布修正「警察人員陞遷辦法」,警政署說,這次增修「執行警察任務對國家社會具有卓著功績之特殊貢獻」為特殊功績陞職事蹟之一,不再以「冒生命危險」為必要條件。

警政署發布新聞稿表示,內政部今天發布修正「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為因應新型犯罪型態,員警特殊功績也須與時俱進,這次修正增訂「執行警察任務對國家社會具有卓著功績之特殊貢獻」,同樣為特殊功績陞職事蹟之一,不再以「冒生命危險」為必要條件。

另外,為避免申報寬濫,具體特殊貢獻事蹟認定,須由特殊功績陞職審議會公開審議。

警政署指出,這次修正重點除增訂警察人員特殊功績陞職事蹟外,為鼓勵原住民員警返回原住民族地區服務,也放寬原住民員警本人設籍達2年,得申請返籍請調,並增訂具原住民身分者,得按其意願優先考量派任原住民族地區服務等規定。

同時,為提升駐外警察聯絡官陞遷發展,以及培養具國際事務能力的重要警職人才,這次也增訂免試保送參加縣(市)警察局分局長班訓練規定,後續將配合修訂「縣市政府警察局候用分局長遴訓作業規定」,在不影響原有名額前提下,明定免試保送名額每期至多1人,以外加名額錄取,並請刑事局遴選保薦時應審慎嚴謹,以符拔擢績優人才目標。(編輯:李錫璋)1120711

新聞來源:中央社



新聞關鍵字

加入Line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