挺韓國瑜餐會涉賄選 台商林懷判刑3年2月定讞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4日電)長沙台協會長林懷等7人涉獲得中國資金,以辦餐會、資助返台機票等方式拉抬時任總統候選人韓國瑜選情。二審依選罷法等罪判刑林懷3年2月。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檢方起訴指出,林懷等人於民國108年12月11日在中國湖南省長沙市華天大酒店舉辦「2019湖南台胞年終尾牙聯誼會」暨「湖南省台灣同胞返鄉投票大會」活動,提供免費食宿及價格不菲的抽獎活動,宴請500多名台商及台生,為國民黨及時任國民黨總統候選人韓國瑜拉抬造勢。

檢方查出,林懷等人另舉辦返台投票優惠機票活動,原價人民幣1560元的機票,可補助幾近全額的人民幣1550元。藉此方案於投票日前搭機返台的台商約有200多人,涉嫌期約賄選。

檢方指出,林懷等人分別向長沙市台辦、湖南省台辦申請補助人民幣50萬元、300萬元,事後分別收到補助款人民幣29萬元、120萬元。

台北地檢署於109年5月間依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罷法等罪起訴林懷、中國湖南省衡陽辦事處主任沈斌、中華兩岸新家庭協會會長蔣明霞、中華湖南邵陽旅台同鄉會理事長張國君、湖南衡陽市一家商行的負責人莊垣漳、長沙台協會副會長佟建華、中華婦聯會理事長何建華等7人。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為,審酌林懷為本案決策主事者,對當地台商有一定影響力,未能恪守法紀,依選罷法等罪判處林懷3年10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又沈斌、蔣明霞、張國君及莊垣漳非期約賄賂決策者,犯罪情節與組織性大規模買票者有別,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刑,均判處1年8月徒刑,褫奪公權2年。

一審指出,憑卷內事證不能證明佟建華、何建華與林懷等人有行賄的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檢察官也未進一步提出積極證據,因此判處佟、何2人無罪。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認為,林懷等人於審理時供認犯罪,綜合判斷其犯罪動機、情結等情狀,改判刑3年2月,褫奪公權4年。

二審指出,沈斌、蔣明霞、張國君及莊垣漳的判決無違誤,量刑妥適,因此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刑度,並各別宣告緩刑5年,向公庫支付20萬元,接受30小時的法治教育;佟建華、何建華仍判處無罪。

此案僅林懷上訴三審,其餘同案被告與檢察官未上訴而確定。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認事用法無違誤,林懷以量刑不當提起上訴,均無理由,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龍柏安)1120714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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