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4日電)前國民黨中常委蕭景田為求台北市議員候選人林杏兒當選涉賄,士檢對林杏兒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士院認為,林杏兒無知悉、授意蕭景田涉行賄,檢方舉證不足,今天駁回士檢告訴。
林杏兒律師團宣判後受訪表示,感謝司法還林杏兒清白,因檢方舉證不足,從頭到尾無法證明林杏兒有知悉、授意蕭景田與曾繁川涉行賄,並不構成當選無效之訴的要件。士林地檢署表示,待收到法院判決後,再研議是否提起上訴。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指出,當選無效之訴為二審終結,且一、二審均須在6個月內審結,最快於1年內宣判。
士林地方法院指出,依選罷法規定當選無效之訴的賄選不法行為主體應為當選人,並不能將與當選人有一定關係的第三人有投票行賄不法行為時,即當然視為當選人本身的不法行為,而認定構成當選無效之訴。
士院表示,檢察官指控林杏兒事前知情蕭景田等人涉行賄,從本案相關刑事卷證內的供述,僅能認定實際構成要件行為者為蕭景田等人,並無林杏兒事前謀議、知情並容忍的證據,也無林杏兒參與行為分擔的事實。
士院指出,就本案相關刑事案件追訴程序中,已查無林杏兒犯罪嫌疑而予以簽結,不能排除蕭景田等人是循國民黨輔選主管幹部的前例,出於己意並以自己資金來交付里長候選人現金,並非基於林杏兒授意或知會。
士院指出,檢察官指述林杏兒與蕭景田關係密切、以父女相稱、是蕭的乾女兒,且蕭多次為林站台、合影、網路互動頻繁,僅能證明蕭與林有公誼私交,不能據此推論林杏兒知情並授意蕭等人交付現金,因此駁回士檢告訴。可上訴。
全案起於,中央選舉委員會於去年11月26日舉辦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時任國民黨副發言人林杏兒為台北市第14屆議員選舉第1選舉區(北投、士林區)候選人。
士檢指出,蕭景田、林杏兒樁腳曾繁川認為林杏兒選情不佳,有落選之虞,因此於去年11月22日拜訪多名里長候選人,並交付放有林杏兒選舉文宣的現金信封袋。林杏兒於同年12月2日經中選會公告當選。
士檢表示,去年12月30日依選罷法規定,向士院對林杏兒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士院於今年1月分案審理,並趕在選罷法規定的6個月期限內審結本案。
另一方面,士檢於今年2月間認定蕭景田等11人涉嫌為林杏兒拉票而賄選的金額共計新台幣11萬元,嚴重妨害公平選舉,依違反選罷法投票行賄罪提起公訴,並沒收其犯罪所得,全案仍於士院審理中。(編輯:方沛清)1120714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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