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縣議員林茂明涉賄選 遭判2年褫奪公權3年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吳哲豪彰化14日電)無黨籍彰化縣議員林茂明透過吳姓及陳姓樁腳,以1票500元行賄,有39人收賄;彰化地院法官認為,林茂明等3名被告涉犯選罷法交付賄賂罪,判林茂明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3年。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今天發布新聞,以無黨籍身分當選彰化縣第20屆縣議員的林茂明,去年年底選舉時交付新台幣30萬元給吳男,吳男再找陳男以1票500元為代價,向39名住在彰化芬園鄉選民行賄,要求投票時支持林茂明。

彰化地院指出,林茂明等3人在法官審理案件時都坦承行賄,涉嫌違反選罷法交付賄賂罪;法官認為,選舉為民主政治重要表徵,賄選足以戕害自由民主社會根本價值,造成不公平競爭。

法官認為,林茂明欲以金錢換取政治利益,因此判處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60萬元,褫奪公權3年,至於吳男被判徒刑1年6月,陳男1年2月,2人都被褫奪公權2年。

記者曾撥打林茂明手機,但無人接聽。彰化縣議會人員接受媒體聯訪時則說,等收到判決書後,將依法針對林茂明進行停權處分;而彰化地檢署先前也針對林茂明提出當選無效之訴,彰化地院判當選無效成立,林茂明不服提出上訴,案件正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中。(編輯:郭諭儒)1120714

新聞來源:中央社



新聞關鍵字

加入Line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