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5日電)業者與新北巿水利局高管處簽約受託經營樹林河濱公園露營區,在契約範圍外擅自設立貨櫃餐廳、BB彈場等,水利局以妨礙河川防護開罰新台幣10萬元。業者不服興訟,法院判決駁回。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業者於民國108年9月25日與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訂有「新北市樹林河濱公園露營區委託經營管理案」契約書(契約期間:108年9月25日至112年9月24日),於契約範圍內經核准使用新北市樹林區大漢溪邊河川公地。
高管處於110年7月底派員稽查,發現業者在契約範圍外的河川土地,未經核准放(設)置貨櫃、BB彈場及沙土堆等妨礙河川防護行為,依違反水利法規定要求應限期移除,幾天後複查發現乃未移除,將案件移送新北巿水利局。
新北巿水利局依水利法規定裁罰業者10萬元,限期於15日內自行拆、清除違規堆置物品,逾期則強制執行(原處分)。
業者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遭駁回後,提起本件訴訟;業者主張,這些物品僅因營業需要,而設置的器材設備,是從108年起持續購入放置,均為可移動式的設備,可於颱風來襲前撤離,無違水利法之虞。
新北巿水利局表示,業者堆置的貨櫃、BB彈場及沙堆等,均非之前計畫書文字所載或圖片所示的設施,業者未事先申請核准,逕為設置,即屬違法。
法院認為,依據業者與高管處往來公文內容可知,於高管處110年7月底稽查及同年8月初複查前,高管處並未同意業在河川公地內堆置供作防汛沙包使用的沙堆、供作餐廳使用的大型鐵皮貨櫃,及以鐵網圍籬及帆布組成的BB彈場。
法院指出,水利局做出原處分合法,並無違誤,業者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日前判決駁回,即敗訴。全案可上訴。(編輯:方沛清)1120715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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