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蕭博陽南投縣17日電)信義鄉公所工程採購,公所建設課司女、徐男卻向廠商洩露標案資訊,影響採購程序公平,兩人坦承犯行,檢察官認為被告一時失慮且犯行輕微,經偵查終結給予緩起訴處分。
根據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南投縣某鄉公所建設課約僱人員司姓女子、徐姓男子明知依政府採購法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投標廠商名稱與家數等內容。
鄉公所民國109年11月13日第1次公告辦理愛國村愛國社區簡易自來水風災復健工程,預算金額新台幣505萬3500元,司女接聽營造公司黃姓負責人電話詢問「愛國那個之前有很多人投嗎」。司女回答「很多,就大概7個吧」等語,而告知黃姓廠商有關投標廠商家數等訊息,使黃男於開標前即得知應保密的採購資料,足以影響採購程序公平性,黃男參與投標,但未得標。
信義鄉公所於110年7月8日辦理農路改善工程等6件,預算金額53萬3809元,及愛國村第7鄰用水工程等6件,預算金額50萬9300元,工程訂於110年7月20日開標,徐男110年7月19日接聽黃男手機來電詢問「有人嗎」,徐男透露「愛國那個有,剩下的沒有,愛國的1件」等語,使黃男得知應保密的採購訊息並順利得標。
全案由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移送南投地檢署偵辦,司女、徐男坦承犯行,並與廠商供詞大致相符,檢察官認為司女、徐男一時失慮且犯後坦承犯行、深表悔悟、犯罪情節尚屬輕微等,參酌刑法第57條及公共利益維護,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編輯:郭諭儒)1120717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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