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5日電)高雄黃姓女童長期遭林姓繼父施虐,被打到遍體鱗傷,6歲時體重僅13.5公斤,骨瘦如柴。一、二審均依妨害幼童發展等罪判處林男4年2月徒刑。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全案起於,黃姓女子於民國102年未婚生下女兒,107年底與林姓男子登記結婚;林男自107年10月間和黃姓母女同租屋於高雄市三民區,卻涉嫌長期虐打女童,直到女童109年9月上小學後被老師發現,並通報高雄市社會局。
檢警調查,林男無端限制女童用餐量,並刻意不給女童吃飯,導致女童有營養不良、生長遲緩等症狀;當時6歲的女童被社工緊急安置時,體重僅13.5公斤,骨瘦如柴,又因長期飢餓難耐,而有偷竊、乞食或於垃圾桶翻找剩食的習慣。
檢警追查,林男常無故徒手掐住女童頸部,又以「愛的小手」連接棍棒底座毆打女童,或徒手抓住女童小腿,以頭部朝下倒立懸空數分鐘的方式虐待,案經高雄地檢署偵結起訴。
女童於一審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時證稱,她伸手拿食物,爸爸就打她,她肚子很餓,走路想睡覺,但爸爸每天都打她;女童外公也證稱,女童與林男互動有恐懼、發抖的反應,他帶食物去看女童,女童好像餓了很久,能吃下3人份的食物。
一審高雄地方法院判決指出,依據女童的心理衡鑑報告、驗傷單等,足認林男虐打女童事證明確,但林男犯後謊稱女童自殘,避重就輕,又企圖遮掩犯行,難認有悔意,因此依殺人未遂、妨害幼童發育等罪判處林男有期徒刑4年2月。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高分院審理。二審認為,林男未能盡到保護教養責任,長年凌虐女童,讓女童被掐頸時深感窒息恐懼,又因處於長期飢餓狀態而承受巨大痛苦,所為應予高度嚴厲譴責,一審判決無違誤,仍維持原判。
林男再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認事用法無違誤,量刑妥適,林男上訴無理由,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李錫璋)1120815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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