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布大麻無害論可能構罪 民眾認箝制言論自由陳情

散布大麻無害論可能構罪 民眾認箝制言論自由陳情 | 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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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8日電)法務部發布新聞稿指出,引誘他人施用毒品者觸法有刑責,以散布「大麻無害論」而誘人施用大麻,可能成罪。民眾今天赴法務部陳情指控箝制言論自由,使人不敢創作大麻題材作品。

全案緣於,法務部於9日發布新聞稿指出,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引誘他人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大麻為列管的第二級毒品,行為人在網路上教導他人施用大麻,或散布「大麻無害論」而引誘他人施用大麻,可能構成引誘他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陳情人、律師李菁琪在法務部前召開記者會,前台北巿議員邱威傑(呱吉)等人聲援,陳情書由法務部法律事務司人員收下。

李菁琪表示,法務部新聞稿內容,明顯已任意擴大解釋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致使人民、創作者噤若寒蟬,不敢就大麻相關議題充分表達意見,甚至不敢創作大麻題材作品。

李菁琪指出,建議法務部應儘速澄清,使人民得以充分討論大麻是否有害相關議題,而不是為達「反對大麻合法」政策目的,挾主管刑事法規修法優勢任意擴張解釋法規,否則無異是以「發表特定國家不喜歡的言論將面臨7年徒刑」等語恫嚇民眾,且「大麻是否有害」、「大麻是否應開放合法」等議題討論,應受保護而不得任意限制。

邱威傑則以萊克多巴胺(瘦肉精,簡稱萊劑)舉例表示,當初社會很多討論萊劑是否對身體有害,當時政府就以科學方式告訴民眾,在合法劑量下對身體危害小,但換個角度,這次談大麻的時候,科學討論反而變成是一個巨大問題,明顯有邏輯上錯誤。

邱威傑提及,持有及施用大麻在台灣是違法行為,但言論自由本身不應該違法,不懂為什麼不能討論有關使用大麻對身體影響;現在重點不是在討論大麻合法化,最大關鍵在於言論自由的底限在哪。(編輯:張銘坤)1120818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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