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5日電)台南縣員警李姓偵查隊小隊長涉嫌告知2名毒販「手機不要再用了」、「有人在聽」,台南地方法院一審判緩刑3年;懲戒法院一審判處李男休職3年,二審駁回李男上訴確定。
判決指出,李男原任職台南市警察局白河分局偵查隊小隊長,專責通訊監察業務及加強打擊非法竊聽行為等業務,得知同分局其他小隊正在偵辦陳姓、吳姓毒販的毒品案,法院已裁准警方對2人的通訊監察。
判決表示,李男於民國109年4月間向戴姓線民打探毒品案情資時,透露吳男所使用的行動電話「有人在聽」,戴姓線民隨後告知吳男;民國109年6月18日上午,李男請他人通知陳男到1家卡拉OK店見面,當面告知陳男手機被監聽,要陳男「手機不要再用了」。
台南地檢署從吳男的通訊監察內容中,發現有警職人員通風報信,查獲李男涉案,依洩密等罪起訴。台南地方法院審酌李男坦承犯行,深具悔意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3年;台南市政府將李男移送懲戒。
懲戒法院一審認為,李男身為警察人員,竟徇私庇護、洩漏偵查應秘密事項等,嚴重損害公務員形象及機關信譽,判決休職3年;李男認為刑事法院判緩刑,原審判決卻判休職3年,有「情輕罰重」狀況,提起上訴。懲戒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確定。(編輯:陳仁華)1120925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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