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日電)華航修護工廠企業工會不服遭勞動部撤銷原工會登記,提告敗訴後聲請釋憲。憲法法庭認工會法施行細則違憲,案件發回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日前廢棄原判決,華航修護工廠企業工會勝訴確定。
全案緣於,中華航空員工朱梅雪等32人於民國103年9月3日向改制前桃園縣政府申請登記成立華航修護工廠企業工會,經核准後發給登記證書。華航企業工會不服,以利害關係人身分提起訴願,勞動部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要求桃園縣政府於2個月內另為適法的處分。朱梅雪等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最高行政法院認定,華航修護廠區或修護工廠就其工作場所範圍內,未設有獨立人事、亦未有符合編列、執行預算及單獨設立會計單位,不符合工會法施行細則要件,裁定駁回確定。
華航修護工廠企業工會認為,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授權明確性原則及法律優位原則等,向憲法法庭聲請憲法裁判。
憲法法庭5月間判決,認為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第2項規定牴觸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施行細則相關規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2年後失效,原案件發回最高行政法院審理;此判決成為首件因確定終局裁判適用的法規範違憲而廢棄確定終局裁判的憲法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收案後,審酌華航修護工廠企業工會請求廢棄原判決,以及撤銷勞動部訴願決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最高行日前依原審確定事實,做出自為判決,將原判決廢棄,並將訴願決定撤銷,全案確定。(編輯:李錫璋)1121001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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