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北市體育處長涉貪 懲戒法院判撤職停任3年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6日電)前北市體育處長孫清泉涉嫌收受賄賂協助業者優先承租場地,最高法院依貪污罪判刑4年6月定讞。監察院彈劾孫男後移送懲戒,懲戒法院判決孫清泉撤職並停止任用3年,可上訴。

孫清泉原為台北市大安區區長,民國99年3月轉任體育處(現改制為體育局)長。他被控利用民間團體申辦體育活動機會,涉收受業者賄賂,協助業者取得公園用地優先承租權,並減免租金、保證金,業者取得場地使用權後,再轉租攤商牟利。

台北地檢署於109年9月依不違背職務收賄等罪起訴孫清泉。一審判刑8年4月,褫奪公權2年,並沒收新台幣35萬元犯罪所得,二審改判4年6月徒刑。最高法院今年7月間駁回上訴定讞。

監察院認為,孫清泉除了違反公務員應誠實清廉的義務外,也違反行政程序法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違失情節重大,110年10月間彈劾孫清泉並移送懲戒。懲戒法院日前判處孫男撤職並停止任用3年,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21016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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