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6日電)陳姓男子涉嫌公然侮辱,經台北地院判刑3月確定。台北地檢署認為,公然侮辱罪可處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陳男判刑過重,判決違背法令,報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
根據判決書,陳姓計程車司機今年2月2日深夜11時許開車前往台北市台灣中油信義路加油站加油,陳男上廁所出來後,不滿加油站員工將信用卡等物品放置於車縫間,對加油站員工飆罵三字經。加油站員工提告後,陳男被檢方起訴。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陳男顯然欠缺尊重他人的觀念,且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加上矢口否認犯行的犯後態度,飾詞狡辯,推諉卸責,又在法庭內咆哮,難認有悔改之意,依公然侮辱罪判刑3月。陳男未上訴而確定。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時,台北地檢署發現刑法公然侮辱罪可處拘役或新台幣9000元以下罰金,陳男案件判刑3月顯然違背法令,日前依法報請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另外,陳男在台北地方法院審理時在法庭內咆哮,被移送北檢偵辦,檢察官認為陳男沒有妨害公務主觀犯意,日前將他不起訴處分。(編輯:蕭博文)1121016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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