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漢勒死計程車司機拒國民參審 士院駁回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8日電)陳姓男子勒斃林姓計程車司機為士林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案件,陳男以已認罪、法律概念艱澀、審理程序冗長等理由,聲請不行國民參與審判,士林地方法院日前裁定駁回。

全案起於,陳姓男子今年4月6日飲酒後,疑似在新北市汐止火車站外排班的林姓男子計程車附近小便,陳男、林男起口角並發生肢體衝突,過程中陳男徒手勒斃林男。士林地檢署8月4日依殺人罪起訴陳男,成為士院國民法官參審案件。

國民法官法第6條規定,應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審判長告知通常審判程序之旨,且依案件情節,認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為適當,法院得依職權或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聲請,聽取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意見後,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

陳男日前遞狀,即依國民法官法第6條規定,主張不行國民參與審判,希望從國民法官案件改回一般刑事案件由職業法官審判。

陳男及辯護律師主張,他已認罪且不爭執起訴犯罪事實,因此本案不具量刑重大爭議,且法律概念艱澀,國民法官有評議困難之可能,並導致審理程序冗長,無法做出公平、正確之決定,為免浪費社會資源,請求無須國民參審。

士院指出,此案的案情不複雜,但針對量刑上的刑度、罪名,是否以殺人罪或傷害致人於死罪論處,檢辯雙方有嚴重歧異;此外,陳男行凶時是否符合刑法第19條精神障礙、心智缺陷等情狀,攸關生活經驗,無涉法律專業知識。

士院認為,本案發生地點為公共場所,對社會衝擊甚大,陳男所涉罪行應如何論罪科刑,為社會大眾所關心,因此由國民法官參審並共同認定事實、量刑,有維護公益及彰顯國民參審的價值,駁回陳男聲請,並不得提起抗告。(編輯:張銘坤)1121018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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