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20日電)桃園市劉姓男子被控疑不滿妻子想離婚及爭奪財產,持球棒、登山杖對妻子毆打1天致死。一審、二審均依傷害致死罪判處12年徒刑。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一審桃園地方法院判決指出,劉男因認為妻子有意離婚及爭奪財產,去年9月14日上午7時許至翌日中午12時許,在桃園市中壢區住處持球棒及登山杖持續毆打妻子四肢及全身,導致妻子重傷,引發橫紋肌溶解症等症狀死亡。
一審認為,劉男雖坦承犯行,但因故與妻子爭執,不思理性溝通,以幾近凌虐、泯滅人性的手法,持續毆打妻子1天致死,難以想像被害人死前所面臨的驚恐、痛苦與無助,手法殘忍,犯罪情節重大,依傷害致死罪判刑12年。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劉男上訴請求輕判,檢察官上訴主張劉男犯行構成殺人罪。
二審認為,依法醫檢驗結果,劉男未攻擊妻子身上要害處,也未於妻子遭毆打而癱臥於床時持續毆擊,且卷證錄影畫面、筆錄顯示,劉男發現妻子無反應,立即起身道歉,並尋求友人協商及主動聯繫員警,尚難認有殺人故意。
二審指出,劉男長時間以殘暴方式傷害妻子致死,對被害人家屬釀成無可彌補的傷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所生損害至深,駁回上訴,仍判刑12年。
劉男不服判決,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原審量刑妥適,無違反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李錫璋)1121020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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