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警界長官飆罵部屬髒話 法院判賠3萬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蔡智明雲林縣20日電)雲林警界去年發生長官對部屬罵粗話、職場霸凌情事;被害人縣警局偵3隊鄭姓小隊長提告前長官、時任縣警局刑警大隊曾姓大隊長,求償100萬元,近日法官判曾須賠償3萬元。

據雲林地方法院18日民事判決陳述,現任刑事局偵查第2大隊曾姓副大隊長去年任職雲林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長時,於民國111年6月17日晚間召回鄭姓小隊長至辦公室談話,以鄙俗不堪的穢語辱罵鄭員。

鄭姓小隊長當時為了自保錄音存證,並向法院提告,主張曾姓隊長的言論妨害名譽、侵害人格權,造成精神重大損害,要求新台幣100萬元賠償。

雲林地方法院法官判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曾姓隊長須給付鄭姓小隊長3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鄭姓小隊長今天告訴中央社記者,感謝司法還與清白,但是僅罰3萬元過輕;他認為,曾姓隊長身為長官對部屬說粗話及施壓等職場霸凌情事,嚴重個人身心靈和打擊士氣,因此會提出上訴。

曾姓隊長說,個人當時遭對方質疑誤解,一時急於解釋說明,致用字遣詞不當,惟屬情緒與修養層次,並無任何怒罵之意,對於法院採最高標準認定,予以尊重,但仍感遺憾。

警政署督察室主任顏旺盛指出,曾姓隊長和鄭姓小隊長案是否涉及搶功蹟,尚在調查釐清。(編輯:郭諭儒)1121020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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