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2日電)新竹縣新豐鄉前鄉長徐茂淦涉嫌要求業者無償拆除弟媳老宅,再指示清潔隊開放掩埋場供業者非法傾倒廢棄物,最高法院判3年6月徒刑定讞。懲處法院判徐茂淦撤職並停止任用3年。
判決指出,徐茂淦擔任新竹縣新豐鄉第17屆鄉長期間,於民國107年3月委託盧姓業者無償拆除弟媳老宅,但盧男不願自行吸收拆除所產生的營建混合廢棄物處理費用。徐茂淦與盧姓業者商議後,指示清潔隊人員利用清明連假期間,違法放行盧姓業者傾倒營建混合廢棄物。
盧姓業者因需自行吸收拆除費用,心有不甘,因此另外尋覓北埔土地的營建混合廢棄物來源,以賺取額外清運費用。
107年4月4日、5日及8日間,徐茂淦指示清潔隊違法放行入場傾倒車次至少117車次,其中33車次來自老宅拆除工程、84車次來自北埔土地,總計入場傾倒的營建混合廢棄物總重,至少達899.48公噸。
一、二審認為徐茂淦為圖自己利益,牽連清潔隊員工,敗壞官箴實不足取,但考量他坦承犯行,已見悔意,依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褫奪公權3年,最高法院去年10月間駁回上訴定讞。
監察院認為,徐茂淦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行為,足證其守法觀念淡薄,損及機關良好形象,情節重大,敗壞官箴及地方機關首長形象,依法彈劾後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懲戒法院審酌徐茂淦所為重創機關形象與妨害環境保護的程度,以及行為後已全數繳納廢棄物的代履行費用,積極彌補可能造成的損害,判決撤職並停止任用3年。全案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21022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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