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5日電)民進黨前秘書長羅文嘉指稱中天電視是「紅媒」遭中天控告加重誹謗獲不起訴。中天另提民事訴訟,求償1元。二審今天維持一審認定,羅文嘉就可受公評之事意見表達,仍判中天敗訴。全案可上訴。
二審的台灣高等法院指出,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製作新聞、戲劇等節目,並公開播送,對公眾認知影響深遠,經營結構與資金來源自與公共利益有關,屬可受公評之事,羅文嘉既未使用偏激不堪的言詞用語,應屬合理評論,而難認有侵害中天名譽、商譽權的不法性,駁回中天上訴,全案還可上訴。
判決表示,羅文嘉於民國108年間在廣播節目指出「中天電視接受來自中國北京之資金,作為一個接受中國資金資助的媒體,我們可以認為它基本上是個紅媒」。因而遭中天提告,獲不起訴確定,中天聲請交付審判也遭駁回確定。
羅文嘉在110年11月間於臉書(Facebook)發表此案文章,他表示「自此任何人在公開場合指稱中天電視接受中國政府資金補助,基本上就是紅媒,不用擔心他告,也不用懷疑真實,他就是」。
中天電視對此提起加重誹謗的刑事告訴。台北地檢署認為,羅文嘉文章是引述不起訴處分書與刑事裁定的調查內容進行分析評論,屬於依據個人價值判斷而為的意見表達,縱使內容、用詞令中天不悅,但因事涉公益,且無過度偏離合理評論範疇,不符加重誹謗罪的構成要件。
檢方指出,「紅媒」顧名思義是指紅色媒體,也就是言論立場傾向且親近中國大陸地區政府的媒體,與所謂「藍媒」或「綠媒」等詞均無涉及價值判斷,只是對於媒體產出內容立場傾向的客觀描述,因此將羅文嘉不起訴處分。
中天另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損害賠償的民事訴訟,求償新台幣1元,將中天若勝訴判決於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的全國版報頭刊登1天,並應於臉書動態時報頁面連續張貼30天。
北院審理後認為,羅文嘉依相關報導發言,以「紅媒」為中天電視政治傾向的主觀評述,是就可受公評之事做適當意見的表達,不須負侵害名譽的侵權行為責任,判決中天敗訴。中天不服提起上訴,案件由二審的高院審理。(編輯:戴光育)1121025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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