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日電)中興銀行前副董事長王志雄及前總經理王宣仁因銀行違法放貸遭求償,高院更二審判王志雄、王宣仁各賠償金管會新台幣1.9億餘元,中央存保代位受領。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確定。
王志雄曾任立委,一度列名調查局外逃10大經濟通緝要犯,民國101年從中國押解返台歸案,刑事部分,8年前被依背信罪判刑2年定讞;王宣仁於97年從中國押解返台歸案,刑事部分於101年被依背信罪判刑1年10月定讞。
民事部分,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主張,王志雄等人為中興商業銀行處理相關授信業務之人,明知與亞世集團、台鳳集團、禾豐集團、台融集團、國揚集團、榮周集團有關的公司或個人案件,均不符合中興銀行授信業務規定,卻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而違法放貸,造成銀行逾100億元損害。
一審的台北地方法院判決中央存保敗訴,金管會上訴二審的台灣高等法院時表示,於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賠付後,中央存保經金管會授與訴訟實施權,改向王志雄等人求償各給付金管會總計逾71億元,並由中央存保代位受領。
二審改判僅王宣仁應賠償3380萬餘元,最高法院撤銷原判,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又改判中央存保敗訴,金管會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2度發回更審。
高院更二審認定,禾豐集團其中一起貸案,王志雄、王宣仁的行為,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且與中興銀行所受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判2人各賠償金管會1億9657萬9542元,並由中央存保代位受領。
更二審指出,其他貸案部分,王志雄等人無違法授信情形,中央存保請求無理由,予以駁回。王志雄、中央存保再上訴,最高法院認為,王志雄違法主導授信行為與中興銀行所受損害有因果關係,上訴不合法,日前駁回上訴確定。(編輯:戴光育)1121101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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