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5日電)為杜絕人頭帳戶問題,繼立法院三讀通過洗錢防制法修正條文後,法務部日前預告修訂配套辦法,遭裁處告誡之人頭帳戶者,金融帳戶每天轉帳、提領上限各為新台幣1萬元。
為杜絕人頭帳戶問題,立法院5月間三讀修正通過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明定任何人無正當理由不得將帳戶、帳號交付、提供給他人使用。
違反者,除了有警察機關的裁處告誡外,如果以「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或「交付、提供的帳戶或帳號合計3個以上」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規定裁處後,5年以內再犯」,最重可處3年有期徒刑。
此外,為有效解決人頭帳戶、帳號問題,三讀條文明定,金融機構、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的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得對其已開立的帳戶、帳號,或欲開立的新帳戶、帳號,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此帳戶、帳號的全部或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
對此,法務部日前公告預告「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6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草案。
草案重點包括,警察機關於必要範圍內,可將行為人資料提供金融機構、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金融機構在受理行為人申請開立新金融帳戶時,可以拒絕其開戶、建立業務關係或交易。
金融機構對於行為人的金融帳戶,除繳交公用事業費用(例如水、電、瓦斯)、稅款、罰金、罰鍰、滯納金外,限制每個帳戶的晶片金融卡於ATM每天轉帳、提領金額上限各為新台幣1萬元;金融卡消費扣款額度併計。
另外,禁止使用網路銀行及將存款帳戶連結各式支付平台(含電子支付、第三方支付)及其他類似的電子銀行業務辦理支付或轉帳服務。
此外,明定臨櫃辦理提領、轉帳或匯出匯款時,金融機構為執行加強行為人身分確認或持續審查措施,得要求其提供交易相關資料,證明交易的合理性,若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時,金融機構得拒絕交易。
法務部官員指出,預告草案期間完成,目前正在會銜金管會、數位發展部,待會銜完成才能施行。(編輯:戴光育)1121105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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