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林巧璉高雄7日電)網紅「好棒Bump」去年拍片質疑,駐杜拜辦事處拒絕協助遭誘騙至杜拜工作的台灣人林姓男子。高雄地院審理此案時,林男證實自己「缺錢走投無路,想要拚拚看」;法官判定,林男出國前已知要從事詐騙。
林男去年3月透過網紅「好棒Bump」影片指控,自己受騙到杜拜從事詐騙工作後慘遭扣押轉賣,最後從3樓跳樓逃生。他聯繫駐杜拜辦事處盼辦臨時護照回台,近30天沒消息,投訴總統府信箱後30分鐘就獲發臨時護照。外交部當時以新聞稿澄清指出,駐處絕無刻意耽擱補發臨時護照。
高雄地院審理此案時,法官傳喚林男作證,林男表示,自己因缺錢,在網路上看到蕭姓男子刊登的海外求職訊息,雙方取得聯繫後,由蕭男安排至杜拜工作。林男在法庭上說,自己出發前有跟堂妹講,如果有什麼狀況,要請堂妹幫忙買機票,堂妹當時就有警告去杜拜「是不是做詐騙的」,但他當時缺錢想要「拚拚看」。林男也說,當時心裡想法是如果蕭男講的是假的,要跑回來應該不會很難。
判決書指出,經檢視林男、蕭男對話紀錄,林男抵達杜拜後發現自己要去做詐騙,但未向蕭男詢問工作內容為何與先前所見廣告有落差,對話中僅反映住宿問題。
判決書更指出,林男在杜拜始終可用手機查找逃離方式,也跟家人保持聯絡,家人也會匯生活費給他,卻沒有跟家人提過不實的工作內容,也未向家人求助,種種跡象與林男所稱「不知去杜拜會從事詐騙」不符合。
經審判,法官認定林男出國前已知自己出國就是要從事詐騙行為,經查,蕭男和另名吳姓男子通力合作,替詐騙集團誘騙4名台灣人赴海外從事詐騙工作。
法官以詐術使人出國罪判吳男4年6月有期徒刑,蕭男則是犯3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10月,2人均可上訴。(編輯:黃世雅)1121107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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