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縣議員蕭妤亘遭控買票 二審仍判當選有效確定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蘇木春台中21日電)國民黨彰化縣議員蕭妤亘遭控透過樁腳張姓男子買票,彰化地院審理後,認定無法證明蕭妤亘知悉張男買票行爲,判決當選有效。台中高分院二審審理後,今天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依據檢方起訴書指出,蕭妤亘為彰化縣議會第20屆議員選舉第6選區(社頭鄉、田中鎮及二水鄉)候選人,並當選為縣議員。

起訴書表示,彰化縣二水鄉十五村張姓前村長(已於民國112年10月7日死亡)爲蕭妤亘的友人、樁腳及競選活動工作人員。

檢方指出,張男於蕭妤亘競選議員期間,為求蕭妤亘能順利當選,以每票新台幣1000元的代價,於111年11月25日交付賄款2000元給羅張姓婦人。其中,1000元用以行賄羅張姓婦人,另1000元則由羅張姓婦人轉交給另一名羅姓婦人。

起訴書表示,張男要求2人,將選票投給縣議員候選人蕭好亘等人。案經彰化地檢署偵辦後,依違反公職選舉罷免法將蕭妤亘起訴,並由檢方提起民事當選無效之訴。

刑事部分,張男日前已死亡,彰化地院日前裁定公訴不受理。

民事部分,彰化地院一審審理後,認定張男雖有向2人買票,但依相關證人供述,無法認定張男爲蕭妤亘的友人、樁腳及競選活動工作人員,且無法認定蕭妤亘知悉張男買票行爲,判決當選有效。

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二審審理,合議庭查出,蕭妤亘於111年11月26日、選舉投開票前40餘天才與張男加LINE,截至投開票前僅有2次傳送訊息及1次通話聯繫,2人互動並不密切,無從認定張男為蕭妤亘的樁腳及競選活動工作人員。

二審合議庭認定,無法證明蕭妤亘透過張男買票行爲,有共同參與、授意、同意等不違背本意的行爲,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上訴為無理由,今天判決上訴駁回,全案確定。(編輯:戴光育)1121121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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