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趙麗妍台中29日電)王忠義遭控殺害父母案,殺父部分無罪確定;弒母部分,一審有罪,二審、更一審無罪,更二審改依過失致死罪判刑,更三審今天宣判,涉弒母部分無罪確定,不得上訴;涉過失致死部分另案處理。
更三審認定,王忠義涉嫌弒母事證部分,在犯案動機,王已充分說明債務,且無隱瞞王母有投保保險,王也有打零工,甚至有存款,不足以認定有犯案動機。
王母額部傷勢並無掙扎、鬥毆痕跡,頸、背、後腦勺傷勢,證明是溺斃前用力掙扎,以及急救或撞擊溪中大石所致;雖王有短暫自白,有以手肘壓母,但法醫相驗王母肩膀無明顯遭外力強壓入水證據,不採王此部分自白。
更三審認定,此案更二審認定涉犯過失致死罪部分,因與檢察官起訴事實不同,無從變更法條,須由檢方另案論處,因王涉犯殺母罪部分,此次已是第3次無罪判決,歷經逾6年審理,根據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此案不得上訴,全案確定。
全案起於民國103年間,王忠義、妻子陳麗雅被控因不堪長期照顧父親,於同年5月30日將父親強行載離醫院後,持不明鐵器敲打頭部致死,再將屍體棄置北港溪床。
王忠義夫婦又涉嫌因長期無業及積欠卡債新台幣50萬元,先在103年8月為母親投保50萬元保險,同年10月5日利用帶母親到南投縣國姓鄉種瓜溪遊玩機會,將母親推落溪中並強壓入水溺斃。
王妻一、二審都判無罪已確定,另王忠義被控殺父部分,一、二審也無罪確定;弒母部分,一審認定王忠義有罪、處無期徒刑,二審改判無罪,經檢方上訴最高法院,發回台中高分院審理。
台中高分院更一審判王忠義無罪,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台中高分院更二審改依過失致死罪判處1年2月。最高法院認為,檢察官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嫌起訴王忠義,但更二審改依過失致人於死罪論處罪刑,並未說明逕自變更起訴法條與事實的理由,有調查未盡及理由欠備之違法,撤銷判決發回更三審。更三審今天審結宣判。(編輯:陳仁華)1121129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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