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26日電)失業欠債的林姓男子與岳父爭執,對出生不到2個月的兒子施暴,送醫不治。一審依對兒童故意犯傷害致死罪判處林男12年徒刑,二審改判刑11年,日前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一審高雄地方法院判決指出,林男婚後住在妻子娘家,與岳父長期不睦,去年7月12日晚間7時許,林男與岳父因裝設增強手機收訊的強波器而起口角。
判決指出,林男氣憤難平,又因債務、失業等壓力,翌日凌晨2時許見出生不到2個月的早產兒子哭鬧,竟徒手抓、捏兒子胸部,並用大腿猛撞兒子頭部,且抱起兒子劇烈搖晃,致兒子顱部、頸部、肋骨多處骨折與出血。
判決表示,林妻於同年月16日下午2時許,發現兒子身體冰冷、沒有反應,林男才趕緊報警、送醫急救,搶救多日後,因中樞衰竭而宣告不治。
林男被警方逮捕時辯稱,兒子自己從床上翻身摔落地面,直到被檢方聲押時才改口坦承犯行,案經高雄地檢署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死罪偵結起訴。
一審指出,林男犯行明確,適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規定,應加重其刑。
一審認為,林男身為至親、人父,理當對兒子善盡關愛、養育的責任,卻不思解決問題及釋放情緒的管道,把情緒壓力加諸於無辜的兒子,是對兒子最嚴重的侵害,又犯後態度難認良好,因此判處林男有期徒刑12年。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高分院審理。二審認為,林男一度否認犯罪,但於偵審中坦承犯行、據實以告,減省訴訟資源的耗費,且於審理時與妻子連絡的信件中有表明懺悔,且獲得妻子的原諒,因此改判刑林男11年。
林男不服判決,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判決量刑妥適,林男據此上訴主張量刑過重無理由,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張銘坤)1121226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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