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維邦 綜合報導 / 新北市
新北市一名王姓女子2年前因違停車輛,被拖吊場移置保管,一名陳姓男子自稱女方友人,成功冒領走車輛,且至今找不回。三重簡易庭今年2月原判新北市交通局須賠王女10萬元,交通局不服上訴,新北地院的民事判決近日出爐。
回顧整起事件,王女在2021年5月1日於新北市新莊一處路段違規停車,被交通局委外的拖吊場移置保管,執勤員警還發現該車輛懸掛他車號碼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舉發,並以扣牌處理。
怎料,同年5月3日晚上7點多,一名陌生男子前往拖吊場,以「陳XX」的名義自稱是王女友人,要幫忙代領回車輛,但僅拿出自己的身分證,並未提供王女的身分證、行照、切結書等等。
拖吊承辦人員當時要求陳男填寫資料才能領車,他也一字不差寫下車主姓名、車號、地址,並繳清完移置費及保管費後成功離場;事後王女致電拖吊場詢問領回一事,才驚覺愛車遭冒領,趕緊報案處理,但迄今仍未揪出陳男及失竊車輛,氣得向新北交通局要求20萬元賠償。
三重簡易庭指出,陳男填寫的資料雖正確無誤,且足以證明來源具體可信,但根據拖吊車輛領車相關規定,民眾取回車輛時需同時提出車主身分證件、車輛行照或原始出廠證明,陳男均未提出,認為拖吊場明顯違反領車規定,依據車輛鑑定價10萬,判新北交通局須賠王女10萬元。
交通局不服上訴,新北地院則認為,陳男在未懸掛車牌的情況下,不僅能認出王女的車輛,還持鑰匙將車駛離,依一般社會經驗,實在難以相信被王女與對方素昧平生,加上陳男提供的身分證雖屬偽造,單憑肉眼卻難以辨別外觀,難以認定拖吊場或交通局有疏失,最終改判交通局免賠,全案不得上訴。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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