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27日電)張姓男子遭人挑釁、攻擊,為保護自己的妻小,於是把男子壓制在地,不滿被警方依社維法裁罰3000元,向法院聲明異議,日前士院認定張男為正當防衛,裁定撤銷警方的處分。
士林地方法院裁定指出,張男與一名男子於今年10月22日晚間6時許,在台北市南港展覽館捷運站2號出口附近,因口角糾紛互相鬥毆。
案經轄區台北市警局南港分局認定,張男有社會秩序維護法所規範的「互相鬥毆」行為,裁處罰鍰新台幣3000元。
張男不服警方處分,向法院聲明異議,主張案發當天此名男子不斷挑釁、攻擊他,宣稱身上帶有利器,為了自保才把男子壓制在地,並請在場民眾協助報警,他沒有攻擊對方,更不能丟下自己的妻子、小孩離開,請求撤銷原處分。
裁定書指出,案發當天的現場錄影檔案顯示,男子先用右手手背向張男甩耳光,張男躲開後即以右手環扣男子脖子後方並把男子壓制在地,接著以左手壓制男子的右手,過程中此名男子持續拉扯張男的帽子。
法官認為,此名男子先對張男實施不法侵害,具備防衛情狀,且張男壓制男子的部位是後頸與右手,並非致命部位,而被壓制的男子持續反抗、掙脫、爭執,顯然張男的動作未致男子於生命、身體的立即危險,未有防衛過當。
法官指出,張男的小孩、妻子案發在場,對無防衛能力的小孩有保護、照顧義務,不可能逕自逃離、閃躲,放任小孩限於被攻擊的風險中,認定張男出於正當防衛,防衛行為未逾越合理限度、必要性,裁定撤銷警方原處分,不得抗告。(編輯:黃世雅)1121227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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