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29日電)證券炒手鍾文智涉炒作5家公司憑證(TDR)獲利,二審判處17年6月徒刑,現由三審審理中。為防潛逃,高院裁定電子腳環監控1年,鍾文智不服提抗告,日前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鍾文智被控於民國99年間,以大量人頭帳戶圈購5家公司憑證(TDR),再以連續相對成交、高買低賣或虛掛買單等對市場詐偽手段,不法操縱其價量。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判處鍾文智18年徒刑,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認定鍾文智行為違反證券交易法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及高買低賣證券罪,判刑17年6月。經上訴,正由最高法院審理中。
強制處分部分,台北地院於110年間裁定鍾文智新台幣5000萬元交保,限制住居於台北市住處,以及每週一、四、六向轄區派出所報到;另多次裁定延長限制出境、出海,最近一次為高院在今年8月底裁定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
高院裁定指出,審酌鍾文智涉犯重罪,侵害證券交易市場秩序及投資人權利情形極為嚴重,自知因重罪受審,卻希望帶家人前往日本留下珍貴回憶,而具狀聲請暫時免向派出所報到,顯見有攜家逃亡海外避罪的經濟能力與動機。
裁定表示,由於鍾文智曾有棄保逃亡遭通緝,並於通緝期間冒用他人護照非法出境2次,為確保審理及執行程序進行,鍾文智應自民國112年10月18日至113年10月17日止,遵守接受電子腳環的科技設備監控1年。
鍾文智不服,提起抗告,最高法院認為,原審裁定為合法裁量,並無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比例原則,日前裁定駁回鍾文智聲請確定。(編輯:李錫璋)1121229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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