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4日電)高雄女童遭噴槍奪命案,鄺姓男子被依成年人故意傷害兒童致死罪判刑10年定讞。檢察總長以原判決調查未盡、違背法令為由提起非常上訴,日前遭最高法院駁回。
全案起於,民國108年1月間,原為男女朋友的鄺男和鄧姓女子育有3歲鄧姓女童,鄺男受託照顧女童,駕車載女童前往高雄市左營區一處加油站洗車,詎料女童因遭空氣噴槍自口腔灌入氣體而送醫不治。
一審橋頭地方法院認為,鄺男不慎將噴槍瞬間噴擊的高壓氣體噴至女童臉部等處,依過失致死罪判處鄺男1年10月徒刑。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改認定鄺男持噴槍深入女童口腔噴擊,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人於死罪判刑10年;最高法院於110年間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最高檢察署認為,鄺男與女童無父女關係,應不構成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家庭成員關係,即不構成家庭暴力罪,且原審未詳查鄺男犯罪動機,認為原判決調查未盡、違背法令,由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
最高法院認為,原判決調查完備,且原判決依刑法成年人故意傷害兒童致死罪論處,鄺男與女童之間是否具有家庭成員關係,與所犯罪名無涉,認為非常上訴無理由,日前予以駁回。
此外,鄺男入監服刑前聲請再審,主張親子鑑定報告顯示女童非他親生、原審醫院鑑定報告有瑕疵,並請求重新勘驗案發噴槍,因不符合聲請再審要件,去年5月間遭最高法院駁回確定。(編輯:蕭博文)1130104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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