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蘇木春台中16日電)前苗縣議員謝芳紋遭控議員任內,與男友徐士凡詐領公費助理費,苗栗地院一審判謝芳紋2年、褫奪公權5年,並緩刑5年;經上訴台中高分院二審,今天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依據檢方起訴書,謝芳紋於民國99年3月1日起至107年12月25日擔任第17、18屆苗栗縣議員期間,與協助統籌議員服務處人事費用支出的男友徐士凡,均明知實際上未聘用廖姓、何姓女子擔任公費助理,仍由廖、何2人提供存摺等帳戶資料,供謝芳紋製作不實聘書。
謝芳紋以每月約新台幣4萬元薪資向苗栗縣議會申請公費助理費,共詐得331萬餘元。另外,謝芳紋、徐士凡又為支應其他私聘助理費用,以每月1萬至2萬8000元不等的較低薪資,聘用5名助理,再向議會浮報每月以2萬元或4萬元薪資聘任公費助理,致議會行政人員陷於錯誤,並撥款支付,檢方偵辦後,依職務詐取財物罪嫌,將謝芳紋等2人起訴。
苗栗地院審理時,審酌謝芳紋已繳回虛報助理詐得165萬餘元(以謝、徐2人平均分擔1/2計算),且虛報、浮報詐領助理費,主要支應其他實際私聘助理薪資等開銷,犯罪情節與其他詐取公家財物後中飽私囊等行為,惡性有別,依法酌量減輕其刑。
徐士凡部分,僅繳回部分犯罪所得,但不具縣議員身分而與謝芳紋共犯犯行,可罰性相對較輕,得依法減輕其刑。
苗栗地院審理後,一審判處謝芳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並向公庫支付50萬元、褫奪公權5年;徐士凡則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4年。
案經檢方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後,合議庭認為原判決無不當,二審今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全案可上訴。(編輯:陳仁華)1130116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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