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總局養路士索勞務費逾百萬 判2年10月定讞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27日電)時任公路總局某工務段養路士的林姓男子,被控向廠商收勞務費逾新台幣百萬元,一、二審均依對於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日前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全案緣於,檢警調查,欣桃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為施作管線埋設工程,需申請大量路證,而負責受理中壢工務段挖掘申請及核發道路施工許可證的林姓男子,自民國105年到110年間要求欣桃公司將路證申請等業務交由他代辦。

檢警查出,林男除了保證能如期取得路證,每件路證申請案還向欣桃公司收取至少3500元「勞務費」,藉此獲取現金及約定債權共計120萬5500元。

一審新北地方法院認為,林男長時間代理欣桃公司製作文件申請路證,而取得逾百萬元不法利益,足見林男非一時失慮,嚴重破壞人民對申請路證處理的信賴性。

一審審酌林男坦承犯行,已繳交全部犯罪所得等,符合貪污治罪條例減刑要件,依對於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判處2年10月徒刑。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林男僅就判決量刑部分提起上訴,並主張他只是代業者申請路證,並未造成損害,且是為了貼補家用才犯罪,應適用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規定減刑,請求輕判。

二審認為,林男犯行破壞公務員對於公職的忠誠義務,損害國家利益甚鉅,且原審刑罰裁量權的行使,並未逾越法定刑範圍,也沒有明顯失當情形,因此仍維持原判。

林男不服判決,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原判決量刑妥適,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方沛清)1130127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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