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6日電)媽媽嘴咖啡店負責人呂炳宏及2名股東因員工謝依涵犯下八里雙屍命案,遭死者陳進福家屬求償,高院判呂、股東、謝女連帶賠償631萬元,最高法院今天第三度發回更審。
最高法院發布新聞稿表示,高院更二審以媽媽嘴咖啡店提供的飲品,不符合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的安全性,據此論斷呂炳宏等人未善盡監督、管理注意義務,而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如此的論斷並不符合法律規定。
新聞稿指出,消費者保護法針對企業經營者所規定的「無過失責任」,無論主觀上有無故意或過失,均應就商品或服務欠缺安全性,導致消費者或第三人的損害,負損害賠償責任,此部分與民法規定僱用人就受僱人的選任、職務執行的監督,主觀上是否未盡相當的注意而有過失,顯屬有別。
最高法院認為,本案另有判決不備理由等違背法令情事,因此發回高院更審。
全案起於,謝依涵於民國102年2月,在媽媽嘴咖啡店內下藥迷昏富商夫婦陳進福、張翠萍,持刀殺害2人棄屍淡水河,並盜領存款,遭判處無期徒刑定讞。
民事求償部分,死者陳進福的2名兒子向謝依涵、呂炳宏及2名股東求償,一審判謝依涵各賠償2名兒子新台幣315萬9410元(謝女部分未上訴而確定),呂炳宏及2名股東免賠償。
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改判呂炳宏等人應連帶賠償,最高法院廢棄發回;高院更一審改判呂炳宏等人免連帶賠償,再遭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更二審指出,呂炳宏等人僱用謝依涵,本應注意員工的安全衛生習慣與用餐環境,而有相當監督,並建立隨時抽查、檢驗的控管機制,避免員工利用製作飲料餐點的機會添加有害物質,進而損害顧客生命、身體及健康。
更二審也認為,經營者對於員工在工作場域放置刀具,應為安全控管,並應確實掌握員工工作時的行蹤,對顧客在店內突發狀況,或身體不適時應如何處理,也應建立通報機制及處理流程。
更二審認定,呂炳宏等人未善盡監督及管理的注意義務,使謝依涵得以利用職務機會下藥、殺害陳進福,判呂炳宏等人與謝依涵負連帶賠償責任,應賠償陳進福2名兒子各315萬9410元,共計631萬8820元。案經上訴,最高法院今天第三度發回更審。
此外,另名死者張翠萍的母親向謝依涵、呂炳宏及2名股東求償部分,最高法院106年6月間判呂炳宏及2名股東與謝依涵連帶賠償368萬元確定。(編輯:蕭博文)1130206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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