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1日電)兩岸共打協議簽署至今15年,司法機關依協議持續穩定推動工作,緝捕、遣返以通緝犯為最多;法務部國兩司表示,將持續在協議基礎上促進雙方合作共識,發揮協議最大效益。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由財團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於民國98年4月26日簽訂。
協議合作範圍包括共同打擊犯罪、送達司法文書、調查取證、罪贓移交、認可及執行民事裁判及仲裁判斷,以及接返受刑事裁判確定人、情資交換、協助緝捕遣返刑事犯與刑事嫌疑犯、重要訊息通報及人道探視等工作。
多次參與偵辦兩岸跨境犯罪的檢察官林彥良曾撰文指出,不法人士利用兩岸關係政治上的特殊屬性,進行跨境犯罪,因證據散落兩岸,蒐取證據困難,甚至有被告為逃避司法追訴、審判及執行,潛逃至對方領域,使國家刑罰權無從落實。
林彥良撰文中提到,雙方合作方式包括交換犯罪情資、協緝刑事犯與刑事嫌疑犯遣返,兩岸警察及司法機關,經由協議明文展開全面性、制度性的協緝請求,對岸從此不再是犯罪者的天堂。
法務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主任檢察官梁光宗受訪表示,台灣與許多國家簽署司法互助、受刑人移交等協定(議),若彼此間沒有相關協定(議),即按照國際間互惠原則相互協助引渡、緝捕遣返刑事犯與刑事嫌疑犯或移交受刑人。
梁光宗說,去年從泰國緝捕返台歸案的前康友董事長黃文烈、地下匯兌集團主嫌郭哲敏,即為台灣積極洽商泰國協助緝捕遣返的例子。
法務部國兩司指出,兩岸共打協議執行多年已具成效,台灣忠於執行協議,在人員遣返方面,除就追緝中的刑事犯或刑事嫌疑犯,向中國請求追查行蹤、聯絡資訊或協助緝捕遣返,也依協議內容協助中國辦理合作事項。
國兩司表示,台灣將會持續促進中國繼續落實協議,並基於兩岸互惠,保障社會與人民安全,讓協議發揮最大效益。(編輯:蕭博文)1130211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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